2017年统计师考试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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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基本统计法律规范

  第一节 统计法律

  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统计法律具有两个特点:

  1、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

  2、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均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

  第二节 统计行政法规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除《统计法实施细则》外,我国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还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

  第三节 地方性统计法规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四节 统计行政规章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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